《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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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人社厅印发了《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和《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对《适用规则》、《裁量基准》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限定裁量幅度,既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预防腐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二、目标任务

适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以及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共45部。

四、起草过程

(一)组织专人对近年来新制定、修改和废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对行政处罚职权逐条逐项评估。

(二)7月份,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工作书面调研,请各地人社局提出修订、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共收集到相关建议48条。

(三)9月下旬,形成《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初稿,组建专项工作小组,对文稿进行讨论研究。9月底,文稿发省人社厅内相关处室和各地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征求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

(四)11月,文稿通过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而后开展合法性审核,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印发施行,同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五、适用范围

我省各级人社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六、主要内容

(一)《适用规则》主要内容。《适用规则》主要是人社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包括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保障机制以及制定裁量基准的制度安排等。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适用规则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权的定义。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至第七条,制定、使用、动态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度安排。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行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权的一般性规则,主要明确了处罚一致性、多项罚款就高、责令改正和没收违法所得、多种处罚并处的规则。

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适用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以及同时具备多种情形的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类型。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条,适用规则的施行日期。

(二)《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对就业管理服务、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工会、监督检查等10大类172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职权制定了裁量基准,并根据较轻、一般及严重违法情形分档设定了裁量空间,使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

七、主要特点

(一)内容全面。《适用规则》涵盖了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性、常用性规定,《裁量基准》涵盖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45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全面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规范实用。依据《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权进行全面梳理规范,解决法律冲突和适用问题。

(三)便于操作。裁量基准表中包括处罚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项目,易于查阅,便于执行。

 

解读处室:劳动保障监察局

解读人:周朝强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521868